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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自殺防治法已於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,該法第11條規定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,供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長期照顧服務人員、學校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消防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、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,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,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。」


二、上述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已於109年8月6日由衛生福利部頒布施行,該細則第13條規定「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。本法第11條第2項所定通報內容,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、自殺行為人資料、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。


三、有關上開通報事宜,請至衛生福利部網頁,進行線上通報(https://sps.mohw.gov.tw/Account/RegisterFirst)。


四、轉介者注意事項:

1.若為緊急案件,請先求助110或119並請轉介單位務必線上通報後主動來電說明。

2.若轉介單位係透過第三人獲悉並未實際接觸個案,請務必於確認及評估實際案情後再行轉介。